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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产下私生子,竟诉诸法院索要216万生活费!原配妻子该如何维权?-和记娱乐app

2021/12/31 10:41:07 查看1319次 来源:徐杨琴律师

据杭州网报道,诸暨女子小周(化名)在2016年认识了已婚男子小汤(化名),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初小周发现自己怀孕,同年8月,小汤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并出具《承诺书》和《付款承诺》,承诺孩子随母亲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小汤支付“生活抚养费”每月1万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分期付清全部款项共计216万元。

      2018年11月,小周生下孩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小周及其父母照顾。小汤既未探望,也未支付抚养费。于是,小周一怒之下将小汤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自孩子出生至其成年每月1万元的生活费共216万元,并按月息1%支付逾期利息。另外,还要求小汤承担孩子成长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教育费的50%。

       诸暨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8日,小汤的确出具《承诺书》一份,上载明:因与小周同居生活,现小周已怀孕(至《承诺书》出具之日已怀孕26周),本人确认小周所怀婴儿系本人所有,因本人尚有法定婚姻存在,本人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为补偿小周及其怀孕婴儿,承诺如下:1、自《承诺书》出具之日起至小周所生下婴儿满18周岁时,每月支付婴儿生活抚养费壹万元整,本人将共计支付款项贰佰壹拾陆万元整,款项于2018年8月31日前付清;2、本人放弃对怀孕婴儿的抚养权、探视权,并承诺不再干扰小周及小孩将来的日常生活;3、本人自愿作出以上承诺内容,并确定将如实履行,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条款,自愿以月利息1%计算违反承诺利息。同日,小汤出具《付款承诺》一份,约定216万元款项于2018年8月8日付10万元,2018年8月15日付50万元,2018年8月31日付余款。

但是,出具《承诺书》当日,小汤向诸暨市公安局报警,报警称小周及某父母逼迫其书写《承诺书》。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

     诸暨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小汤作为孩子生父,应当依法支付抚养费。案涉《承诺书》与《付款承诺》系小汤为结束与小周之间的同居关系,及小周腹中胎儿今后的抚养问题而作出的承诺,系其经协商谈判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其应依照承诺履行。但抚养费金额的确定,应当避免因父母一方因承担明显过高的抚养费而陷入生活困难,应当综合考虑。

      诸暨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小汤应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原告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每年48000元,定于每年的10月1日前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先,对于小三索要“天价抚养费”的案件,原配妻子可以主动申请参与诉讼,积极主张丈夫与小三签订的所谓承诺书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损害自己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汤某和小三签订的高达216万元的“天价抚养费”的所谓承诺书,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无辜原配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主张其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对于那个无辜的私生子,对其负有抚养义务是其亲生父母;作为汤某原配妻子,对这个孩子不负有法律上的任何义务。因此,如果她不愿意离婚,她有权要求汤某以其个人财产(比如婚前财产)支付私生子的抚养费。如果汤某没有个人财产怎么办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要求汤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要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汤某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私生子抚养费的行为,虽然是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但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那就把夫妻共同财产分掉吧,你拿你的钱养你的私生子,我的钱你可别想动。而我的孩子,你还是要养!

       当然,原配妻子也可以选择和汤某离婚,因为汤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生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认定感情破裂和一千零九十一条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如果汤某还存在给小三买房买车买包包之类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不仅可以依法全额追回,还可以依据《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要求在分割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同时,不管是不离婚“婚内分财”,还是离婚财产分割,都可以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要求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总之,法律会充分保护无辜配偶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大家普遍关心的私生子继承权的问题,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利益,我这里不便多说。就问你们两句话,如果渣男的个人财产也不剩多少钱了,那还担心啥继承的问题呢?如果他还有些财产的话,“遗嘱继承高于法定继承”,大家也都听说过吧?

【结语】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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