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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13:20:55 查看1099次 来源:缪建林律师
因疫情短暂失业
又逢家庭变故入不敷出
购房者逾期偿还住房按揭贷款
银行因此向法院提出申请
要求对房产进行折价或变卖处置
法院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杨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贷款129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约定了贷款期限、年利率以及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双方就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按照合同约定,杨先生每月需向银行还款7500元。但是借款后,杨先生却出现了部分月份未能足额还款的行为。
2021年10月,银行以杨先生无力清偿剩余贷款、逾期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变卖处置,以实现其担保物权。平湖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听证会。
我逾期是有原因的,之前因为受到疫情影响我失业了几个月,妻子正好生孩子没工作,之后家人又先后多次生病住院,家庭开销过大,这才没钱还了。
杨先生表示,因为失业及家庭变故出现经济拮据,曾申请延期2个月还款,但因不清楚还款规则,在第三个月还款时未将之前的贷款一并还上,导致出现数月未足额还款的情况。
经审查,2021年8月至11月,杨先生均按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进行了还款。听证会后,杨先生也已结清逾期借款本息。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合理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本案中,案涉房产系被申请人杨先生在本地打工所购的唯一一套住房,若仅因其轻度违约,即拍卖处置其房产,将使被申请人居无定所,被申请人不仅将损失首付资金,还要承担评估、拍卖、受理费等额外费用。考虑到被申请人杨先生并非恶意欠款,且已具备还贷能力,故法院认定不宜适用特别程序对该房产进行折价或变卖处置。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平湖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本案申请人的申请,体现的也是“司法有温度、居者有其屋”的民生关怀。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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