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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15:05:59 查看1265次 来源:张颖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一般根据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来确定。
购买人分期付款,出卖人保留车辆所有权。在此情形下,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实质只是一种债权担保,其保留的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人是购买人。再者,出卖人对购买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明确表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批复规定了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没有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主体。但是,依据该批复的精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等相关的批复,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出卖方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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