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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15:05:59 查看1782次 来源:张颖律师
拆迁安置房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的规定,拆迁人以产权置换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
应安置人员是房屋被征收拆迁时,需要得到安置的人员,他们并不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身份确定的,而是根据户籍确定的。由于出嫁女儿的户口没有迁出,理所当然地成了应安置人员。
拆迁安置房的面积除了与宅基地面积有关外,还与应安置人员数量有关。北京的某些乡镇,如海淀区来广营乡、朝阳区高碑店乡均规定每一个应安置人员按照人均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定向安置房。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儿能否获得拆迁安置房?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弄明白二个问题:
1、什么是拆迁安置房?
2、国家为什么给应安置人员提供一定标准的定向安置房?
众所周知,拆迁安置房是拆迁人以产权置换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因此,拆迁安置房的所有人必定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在拆迁协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确定应安置人员的数量并提供一定面积的安置房,其目的是保障其居住权并改善其居住条件,而不是赋予其对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应安置人员一定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但不一定享有所有权,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出嫁女儿如果对被拆迁房屋享有所有权(不一定是全部所有权),肯定能获得拆迁安置房;如果对被拆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仅仅是户口在被拆迁房屋之中,不能据此获得拆迁安置房。当然,他们可以对被拆迁人主张其他的权利,如居住权、补偿购房优惠、分割某些拆迁补偿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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