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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17:28:50 查看205次 来源:李树英律师
案情简介
10月20日,成都市xx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开发商最终放弃让业主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而业主也放弃已缴纳的3万元首付款。
2015年1月,成都市民张xx(化名)在成都xx县看上了一个新楼盘,几经商谈,张xx和开发商敲定这笔买卖。这套41平米的商品房,要花去张xx21万元。
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xx要在合同签订的一个月内,先付款12万元,剩余款项由银行贷款支付。今年1月,张xx先后向开发商支付了3万余元,但自那以后,张xx便没有再向开发商付钱。
据xx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张xx在庭审时提出,“开发商销售人员曾表示,是在年底之前付清首付,并不是一个月内,合同细节她也没看清,一时也没那么多钱。”就这样,张xx一拖再拖。
但对张xx的说法,开发商并不认可。今年9月,开发商一纸诉状将张xx告上法庭,要求张xx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下的8万多元首付款。
法院判决
经过法庭调解,10月10日,开发商和张xx达成一致,开发商放弃让张xx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而张xx也放弃已经缴纳的3万元首付。
律师说法
依据《合同法》,张xx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张xx未按照合同及时缴纳房款,已经属于违约方,开发商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不过,依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合同违约方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换取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免除。也就是说,由于没钱继续供房,事实上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如果张xx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
“购房合同写明,若业主违约,则支付购房款的20%为违约责任。”承办法官说,在此案中,张xx未能及时缴纳房款,确实给开发商带来一定损失。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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