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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18:14:05 查看215次 来源:李树英律师
一、企业间日常经营中买卖合同需注意事项:
1、订立合同前,需收集留存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对对方企业经营状况有较为清楚的了解,着重看对方诚信度及履约能力;
2、无论采购还是供应,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明确产品规格型号、产品质量要求、供货数量及供货期限、产品质量异议期、单价、总价、交货地点、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发生纠纷时在那里起诉(任何纠纷,不建议仲裁解决)等;
3、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存订单、供货单、收货单、收据、发票、电子邮件等。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虽可做为证据,但不易保存、易篡改、需公证等问题存在,正常经营情况下不建议采用此种方式(如用此种方式订货、付款等,事后尽快以其他正规方式补充记录),但发生纠纷后为收集证据时可采用。
二、企业间买卖合同准备采用法律途径时需注意事项:
1、良好的沟通。在证据收集完备前,任何情况下要维持可沟通状态,切忌撕破脸导致在起诉前无法沟通,导致证据无法收集的状况;
2、证据收集意识。起诉前需准备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供货单证、收货单证、结算单证、发票、收据、订单、质量验收单证、物流单证及信息、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与合同履行录音录像、对账单、催收单、催款单、质量异议书面材料等一系列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效力有高低之分、有效和无效之分、充分和不充分之分,在准备起诉前需加以甄别,对于无效证据要剔除,相互矛盾证据要慎用。建议证据收集后,由律师先起草法律文书,起草过程中自然会对证据加以审查区分,看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客观、全面,如有不足之处、薄弱之处由律师或在律师指导下进行补充取证,做到有备无患,打有把握的诉讼,以免仓促上阵,导致不利后果。
需再三注意的是,案件一旦诉至法院,与对方沟通渠道将不复存在,重要证据已基本固定,案外可能知情的第三人一般也不愿介入矛盾双方,如一审不利,上诉风险也非常大,故提起诉讼前证据的收集基本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胜败。
3、反收集证据意识。企业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规范经营对已对人、对诚信社会的建立均有重大意义。但是,也有很多企业违约后,不是想着如何履约或承担违约责任,而是想着如何不留存证据、销毁证据、甚至设圈套“制造”对守约方不利的证据,对此要有充份防范意识,不要轻易妥协、不要轻易签字、不要轻易松口,在分清对错基础上作出恰当决策。合同是双方约定之事,事后亦可变更,如违约方提出不合理要求,守约方要慎重权衡利弊后再说,不宜轻易答应或更改原合同条件,以免事后后悔。不履行付款义务方往往以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作反诉理由,不及时供货方往往以对方付款到位或产品设计变更作为抗辩理由,这些问题,在起诉前均应有考虑到,做到有备无患、知已知彼方可。
在准备起诉前,与对方客户的任何交往,建议咨询律师后再做答复,不宜自行决断。
4、关系僵持阶段。进入诉讼后,将是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对抗,法庭上律师按法庭要求签署的诚实信用承诺,并无实质效用,双方完全看证据讲话(也可理解为按证据讲“故事”,“故事”真假莫辩,法官依证据判断“故事”的真伪之处并做出判决,与真相可能离之千里)。
当事人如在庭,说听律师讲话会吐血也不为过——明明是事实,对方怎会否认?事实是这样的,对方却会歪曲成完全相反的另一个样子。对方有证据,但就是不拿出来。我讲了真话,却使自已陷入被动;对方假话连篇,却得到有利结果。所以法庭讲话,也大有讲究,律师所有的发言,均是围绕诉讼目的展开,如客户自己到庭,如何发言,要在开庭前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遇到庭前未沟通到位的地方,发言一定要谨慎,要查言观色,看自已律师眼色,看庭审状况,灵活机动, 不宜任性而为。须知,当事人的话,律师是无法挽回的(这也是很多案件当事人不到庭的原因)。
此阶段,对方客户如有联系,建议尽可能回避,不再与之接触。如必须接触,建议让对方直接联系你所委托的律师即可。
5、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判决后的执行等,建议采纳律师建议。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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