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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以自身原因离职后,是否有权主张绩效工资及目标考核奖?-和记娱乐app

2021/06/22 14:45:48 查看1407次 来源:张慧娟律师

职工以自身原因离职后,公司是否应当向其发放绩效工资及目标考核奖?

 

案情:xx公司原安全环保部部长赵某,由于个人原因于2019年5月31日辞职并已办理离职手续。近期,xx公司发放2019年上半年绩效工资及目标考核奖,赵某来xx公司要求兑现其在岗期间的绩效工资及目标考核奖。2019年2月27日职工代表联席会审议通过《xx公司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于2019年4月2日第16次党委会进行了通报,根据该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绩效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因个人原因在考核周期中离职的人员,未参与年终绩效考核,故不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根据《xx公司2019年上半年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工作方案》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考核结果作为核定发放员工上半年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由于赵某于2019年5月31日离职,未按以上规定参加考核,xx公司无法兑现其2019年在岗期间的绩效工资及2019年在岗期间的目标考核奖。

处理意见:

1)规章制度是否程序合法,对职工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之规定,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公示即告知给职工时,公司的规章制度才对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xx公司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经职工代表联席会审议通过,并经党委会进行通报。该办法经过民主及公示程序,符合法定制定程序。

2)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绩效工资及目标考核奖进行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判例,绩效及奖金主要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但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立法精神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1.关于绩效工资。根据赵某与xx公司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的约定,赵某实行绩效薪酬工资制,因此绩效部分一般会被认定为工资的组成部分,xx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在岗期间的绩效工资。但是,根据《xx公司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因个人原因在考核周期中离职的人员不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赵某因个人原因中途辞职,不符合支付绩效工资的条件,xx公司也可根据该办法不予支付绩效工资。

2.关于目标考核奖。目前,我国司法判例有两种判定结果。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规定,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即便赵某中途离职未能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参加考核,但是目标考核奖具备工资的性质,xx公司应当对其在岗期间的工作进行考核后向其支付该部分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奖金是企事业根据当面经济效益给与员工的一种奖励,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因此,xx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向赵某发放目标考核奖。

特别提示

1.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公示并告知员工后,才对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2.我国现有法律未对绩效及奖金的支付进行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处理也不一样。对此,公司应当完善相关制度,明确绩效以及奖金的发放及扣除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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