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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17:27:47 查看1979次 来源:冯爱君律师
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员工在工作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经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将其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能否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因存在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而导致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时间被拖长,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劳动者非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非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与工作有关的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另外,“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到暴力伤害,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发生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亦不属于此种情形。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的,自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能否认定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医生虽然明确告知家属无法挽救生命,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其始终未脱离医疗机构的治疗抢救状态,其家属始终未有拒绝接受救治的意思表示。若职工自发病至死亡期间未超过48小时,应视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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