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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沈某2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和记娱乐app

2021/03/07 09:40:54 查看327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沈某2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沈某2向上海恒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阅公司”)谎称自己可以拿到低折扣的阿迪达斯和耐克品牌的t恤衫,恒阅公司遂约定向被告人沈某2采购阿迪达斯和耐克品牌t恤衫共计1049件。后被告人沈某2与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的上海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红某某公司”)签订服装承揽合同,红某某公司将其生产的假冒耐克和阿迪达斯品牌的t恤衫1049件交付给沈某2,并收取货款人民币116875元。被告人沈某2再将上述假冒的t恤衫销售给恒阅公司,收取货款人民币146860元。被告人沈某2于2019年11月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否认上述犯罪事实,后于2020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承认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020年4月7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均否认上述犯罪事实,后在公安机关再次讯问时才承认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20)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2、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沈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沈某2、张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四、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2伙同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4万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2、张某某及被告单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两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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