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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和记娱乐app

2021/03/04 05:27:58 查看199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开发完成并原始取得腾讯微信软件(以下简称“微信”)著作权,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号为2014sri63722。腾讯公司通过《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对用户复制使用微信作出约束规定。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注册成立被告单位**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本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层,主要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刘某某陆续从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购入手机,雇佣被告人吴某某针对此款手机制作了含有能改变微信功能的外挂软件的刷机包,并将刷机方法传授给公司相关技术人员,通过刷机安装上述外挂软件的方式,使该款手机的微信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增加了自动转发、点赞、群发等数十种新功能,并以此命名为“瞬”微商营销手机,对外销售牟利。截止案发,被告单位**公司累计销售上述“瞬”微商营销手机2381台。2016年10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人员在被告单位**公司经营地查获尚未销售的手机619台及电脑等物。被告人刘某某于当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吴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撤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吴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四、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执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单位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刘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2300余份,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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