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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侵犯著作权案-和记娱乐app

2021/03/02 05:32:03 查看180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林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2002年左右,被告人林某从字画商人邓某处以10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四幅无款无章的仿齐白石画风格的画作,之后被告人林某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阳光广场租住房内,通过徒手写的方式,在一幅画作内容为菊花和鸽子的画作上,按照齐白石的风格书写了壬辰九十二岁白石画客京华夏衍老弟正,并使用仿制的齐白石印章加盖了白石悔乌堂大匠之门寄萍堂人长寿五枚齐白石的印章,并在装裱师周某处将画作装裱并自行保管,后该幅字画被杨某看中,杨某20094月至20105月期间向林某汇款19笔共计12680000元购买此画。杨某购得此画后于200912月将该画以13500000元底价送拍至上海天衡拍卖公司,并以3050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画卖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买受人郑某处扣押了该幅《菊花鸽子》画作实物,经鉴定,系赝品。

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公安机关退交赃款13000000元。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1010日,林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内容:1、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某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2、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6340000元的量刑建议。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林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三十四万元。二、禁止被告人林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与书画交易相关的职业,期限为五年。三、扣押在案的字画《菊花鸽子》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四、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郑某人民币12680000元。五、扣押在案的其余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林某以原审判决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二、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三、被告人林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三十四万元。四、扣押在案的字画《菊花鸽子》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评析:法院认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为126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关于“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之规定,林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妨害了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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