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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和记娱乐app

2021/02/22 07:48:24 查看364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黎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201710月,施某某(另案处理)至柬埔寨筹备开设印刷厂,后经采购设备及原料,伙同谢晓伟等人(在逃)在柬埔寨开设印刷假冒烟标的工厂,聘用刘喻春、万中兵(另案处理)等人以及柬埔寨当地劳工,于20184月开始印制大量假冒中华、熊猫、芙蓉王、利群、玉溪、南京、双喜等品牌香烟的内盒、外盒包装直至案发。201810月后,施某某又伙同他人在柬埔寨开设新厂,印制软包中华牌香烟的内盒。2019115日案发当日,在两处工厂内查获大量印有上述各类品牌香烟标识的卷烟未切开盒包装纸、成品包装盒、方盒包装纸,经鉴定共计453万余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查获大量印刷机械、印刷版、印刷菲林、标签、底板、烫金板等物品;另在新厂内查获中华牌散支烟4万余支,经鉴定系假冒且伪劣。

被告人黎某某于20183月至11月,在上述印刷厂担任胶印机机长,在明知印制的系假冒品牌烟标的情况下操作胶印机,共计参与印刷720万余张卡纸的假冒品牌烟标,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021日受理本案。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黎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917日起至20216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参与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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