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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和记娱乐app

2021/02/17 22:12:58 查看1113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周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案情:2015年初,被告人周某经营的立基建材经营部承接市政公司发包的项目。为逃避工程结算税款,被告人周某通过名片与代开虚假发票的金某(已判刑)取得联系。金某按照被告人周某提供的内容和金额,为其开具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周某按票面金额的3‰向金某支付费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先后多次向金某购买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3份,票面金额累计3355.172724万元,被告人周某亲自或者安排张某兵领取发票,通过转账、交付现金等方式向金某支付费用。被告人周某将其购买的上述63张虚假发票提供给市政公司,用于结算工程款,后经市政公司审计发现其提供的发票系假发票,遂举报至武汉市税务局。经税务部门查处后,立基建材经营部补缴税款94.489745万元,并缴纳罚款50万元。2020512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被告人周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刑诉〔2020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向本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涉案伪造的63份发票,予以没收。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持有,且持有发票达63份,票面金额3355.17272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巨大的公诉意见,因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该罪数量较大和数量巨大的标准,该公诉意见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对数量巨大的指控和相关量刑情节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关于不宜认定周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巨大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周某构成立功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而被告人周某将同案犯金海金某到公安机关时,其本人尚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属于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故对被告人周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某提出的其购买发票时不知是假发票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未在税务机关领取并使用正规发票,为在工程结算中逃避缴纳税款,多次让同案犯金海金某假发票,被告人周某及同案犯金海金某国兵的供述足以认定其知晓购买的发票系假发票,对被告人周某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故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周某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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