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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罗某、曾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案-和记娱乐app

2021/02/15 10:18:46 查看206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林某、罗某、曾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案

 

案情:20178月左右,福建大旭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经陈某3(另案处理)介绍后,雇用被告人林某、罗某等人的财务顾问团队,为其公司美化数据达到上级公司海外上市的目的。被告人林某召集被告人罗某等人,在陈某3所提供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楼××单元场地进行办公。期间,被告人罗某等人以福建大旭光电公司提供真实会计凭证为样本模板,进行制造虚假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凭证,另被告人林某联系杨某2(另案处理)购买假的空白增值税发票票单,由被告人罗某联系谢某2(另案处理)伪造相关的国家机关印章及公司、企业印章用于制作假账。2019926日,公安机关在福州南火车站抓获被告人林某,并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70枚印章。后公安机关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楼××室搜查出印章747枚(其中国家机关印章78枚)、6份国家机关证明文件、大量票据以及打印机、计算机等。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在上述印章中,其中19枚印章系伪造。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鉴定,在查扣的福建大旭光电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共有5976份专用发票票面防伪标识与总局相关规定不符,系伪造发票,涉及金额3434439670.58元。20179月左右,谢某1联系被告人林某,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平潭e家家居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进行财务包装,并提供位于福建省福州仓山区××期××号楼××单元为办公场所,由被告人罗某、曾某负责管理。被告人罗某、曾某等人在该处通过伪造公司、企业机关印章、伪造增值专用税发票等方式,虚假提高平潭e家家居服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时将虚假财务账目、会计凭证上报审计,意图将公司在海外上市。公安机关在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期××座××层的平潭e家家居服务有限公司搜查出会计凭证一箱及电脑主机、网银u盾等。公安机关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期××号楼××室搜查出证明文件若干箱以及电脑、服务器等,在福州市仓山区××期××栋××室搜查出发票类纸质材料一箱及银行印章6枚(含l枚中国银行印章及5枚民生银行印章)。经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平潭e家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2张,金额合计13274441.81元,税额合计l835156.19元,价税总计15109598元。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鉴定,查扣的平潭e家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伪造发票。

2019926日,公安机关在福州市仓山区××期××号楼304单元抓获被告人罗某。2019927日,被告人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至福州铁路公安处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罗某、曾某分别从中获利约45万元、30万元、10万元。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二部刑诉(20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罗某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告人曾某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6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林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人罗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被告人曾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四、分别追缴被告人林某、罗某、曾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0元、300000元、100000元,上缴国库。五、扣押在案的电脑18台、打印机4台、华为hwi-al00手机1部、iphone6splus手机1部、iphone6sp手机1部、u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伪造印章、公文、票据等物品,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身份证、福建省社会保障卡、往来台湾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银行卡等,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发还给被告人林某、罗某。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罗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告人曾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罗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告人曾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罗某、曾某受人指使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增公司业绩,所伪造的发票没有抵扣联,不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税收征管秩序,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林某、罗某、曾某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林某、罗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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