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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4 10:56:39 查看245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詹某浪虚开发票案
案情: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詹某浪为获取非法利益,以租赁的深圳市罗湖区布心商务大楼为工作点,组织“仓”(身份待查)及邱某1、詹某3、邱某2(均已判决)等人从事虚开发票活动,以qq、微信等工具进行联络,并将自己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4931)专门用于收取詹某3、邱某2等人转账的开票费。其中,詹某浪负责收购空壳公司、招揽人员、制定发布发票报价、收取开票费、发放工资等领导和管理事项;“仓”为“仓库”,从事开具发票和申领发票等工作;邱某1为“接单员”,从事转发詹某浪所提供的发票每日报价、接收整理开票信息、统计各接单员开票情况并制作业绩表发送给詹某浪以及帮忙收发快递等工作;詹某3、邱某2等人为“二盘”,按照每日报价发布开票广告寻找客户并将开票信息发送给接单员开具发票。其间,詹某浪等人利用实际控制的龙泉市众磊酒店有限公司、龙泉市恩赐广告有限公司、金华世嘉广告有限公司等39家空壳公司以及郑州网之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昌吉昌广告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所领取的发票为他人虚开,先后通过“二盘”为张某、童某、罗某等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649份,票面金额共计323509337.8元,收取开票费1599120元,其中支付给邱某1100000元(已判罚),实际获利1499120元。被告人詹某浪利用违法所得1450000元及其他合法财产购买了坐落于深圳市××花园××栋××室房屋,该房屋已被龙泉市公安局查封。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詹某浪主动至龙泉市公安局投案,其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詹某浪在其亲属帮助下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100000元。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二部刑诉〔20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浪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詹某浪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詹某浪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由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詹某浪退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399120元及其名下坐落于深圳市××花园××栋××室的房屋按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000元出资份额划分所产生的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浪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23509337.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詹某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詹某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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