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1/02/10 08:15:29 查看193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2015年5月至10月间,担任卡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鲁某某,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票面金额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向他人购买上海火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朋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为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537,140元,其中虚开税款人民币513,943.37元,均已申报抵扣。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鲁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0〕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人民币五十一万余元被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鲁某某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和记娱乐app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和记娱乐怎么样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