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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6 08:53:18 查看1341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周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案情: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委托张某出面与扬州市李典镇有关负责人商谈成立由扬州北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与被告人周某提供的自然人共同设立江苏国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公司”),并由被告人周某负责筹集设立公司所需的全部注册资金。2011年8月15日,被告人周某通过扬州龙辰置业有限公司向他人借得人民币9000万元(以下币种同),与自行筹集的1030万元合计10030万元用于国腾公司注册验资,并分别以扬州北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汇入验资账户5025万元、以伍舒洛名义汇入验资账户1504.50万元、以吴某名义汇入验资账户1896万元、以王某丙名义汇入验资账户702万元、以张某名义汇入验资账户902.50万元。2011年9月22日,国腾公司取得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中小企业局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011年9月29日,国腾公司经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位于扬州市李典镇兴丰路,注册资本实缴10030万元,经营范围为融资性担保业务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等。国腾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周某作为其实际控制人,为归还验资借款,先后于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9日、2011年10月12日安排财务人员从国腾公司抽逃并转账40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3500万元分别至朱建舟、周文健、吴某和扬州国腾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账户,除吴某账户中的1000万元外,其余7900万元均被用以归还验资借款。其后,国腾公司在绝大多数资金被被告人周某抽逃后,仍对外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直至2016年6月30日因严重资不抵债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6月25日,国腾公司被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抽逃出资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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