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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06:46:27 查看1163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余某1、王某、余某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案情: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余某1以营利为目的,邀约被告人王某、余某2为其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后被告人王某、余某2分别向被告人余某1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五套、十套(含被告人余某2本人一套),被告人余某1把其中一套持卡人为余某3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留下供自己使用,将剩余十四套信用卡信息资料提供给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越南胡志明市开设的为境外“万博”等赌博网站进行上分下分充值结算的“跑分”团队使用,该“跑分”团队按照被告人余某1提供的信用卡的交易明细的千分之三与其结算,被告人余某1按照被告人王某、余某2提供的信用卡的交易明细的千分之二分别与之结算。被告人余某1从中获利八万元,被告人余某2从中获利二万元。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余某1和该“跑分”团队清算,不再为其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后被告人王某主动与该“跑分”团队的张某联系,分两次向其提供十九套(含被告人王某本人三套)信用卡信息资料,该“跑分”团队承诺按照被告人王某提供的信用卡的交易明细的千分之三与其结算。被告人王某总共获利七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余某1亲属代其退缴非法获利八万元,被告人王某退缴非法获利七万元,被告人余某2退缴非法获利二万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余某1主动与宿松县公安局在深圳办案的民警联系,办案民警对其进行了询问查证,余某1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余某2主动到宿松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二刑诉〔2020〕z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1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王某、余某2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余某1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余某2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余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余某2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均予以没收,由宿松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1以营利为目的,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王某、余某2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1、王某、余某2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某1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某、余某2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1、王某、余某2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三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余某1、王某、余某2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予以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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