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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高利转贷案-和记娱乐app

2021/01/12 05:58:52 查看1012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周某高利转贷

案情:2013315日,被告人周某以其经营南通文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江苏文某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前身)需要购买原料为由,以年息7.8%从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00万元。该贷款于同日发放至被告人周某控制的海安百某贸易有限公司,并转入被告人周某私人账户。后被告人周某将该款转借给钱某,扣除首月利息4万元,余款196万元转到钱某账户,同日钱某出具200万元的借款手续给被告人周某指定人员韩某,并按月息1.6%2.3%向被告人周某支付利息。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人周某进行续贷。截止20187月,钱某就该笔借款向被告人周某支付利息2470799.95元,被告人周某向银行归还该笔借款,共支付利息829010.57元,从中获利1641789.38元。

海安市公安局在办理钱某涉嫌集资诈骗一案中发现被告人周某涉嫌高利转贷,于201973日立案侦查。次日将被告人周某传唤到案,其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高利转贷罪,于20207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四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周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四万一千七百八十九元三角八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被告人周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归还本息,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有关上述内容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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