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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07:44:24 查看1177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施某伪造货币案
案情: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施某购买了伪造人民币所需的电子模版、纸张、油墨、打印机等物品,后在其租用的房屋内,使用上述所购物品伪造面值100元、50元、20元、10元的人民币。2020年8月1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施某查获,并在其住处查获了大量伪造的人民币、防伪纸、打印机、裁纸刀等,其中面值100元的572张、面值50元的57张、面值20元的1815张、面值10元的6张、面值20元半成品286张。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鉴定,总面额为102130元为假币。另,施某2017年11月3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9月11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施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伪造货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伪造的部分半成品假币,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施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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