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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07:26:17 查看964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梁某、王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案情:2020年7月份,梁某、王某通过网络平台非法购买他人银行卡50张,并用王某身份证办理4张银行卡,利用该54张银行卡帮助网络平台非法转账获取提成。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王某、梁某的银行卡五十四张、银行u盾二十二个、中国农业银行k宝三个、黑色组装电脑二台、液晶显示器二台、粉红色oppoa5手机一部、黑色vivo21a手机一部、白色手机一部、oppo金色底手机一部。另查明,被告人梁某因吸毒于2020年7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8月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7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8月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梁某、王某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逮捕。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梁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王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属于“数量巨大”,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梁某、王某共同故意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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