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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1 07:29:22 查看1335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郑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情:2012年10月31日,郑某在本区汉口北批发城小商品城xx号门面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13的信用卡。郑某自2016年4月拖欠账款,截止2016年12月,郑某持有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本息计人民币131931.85元,其中本金人民币83610.05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别于2016年4月至5月多次电话和短信向郑某催收,并于2016年8月17日、2016年8月24日两次向郑某发出《催缴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郑某未偿还,于2017年1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3日将被告人郑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持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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