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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05:56:40 查看1990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陈某、郑某保险诈骗案
案情:2019年1月26日下午,陈某驾驶未购买机动车商业险的浙f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嘉兴市××道××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通过郑某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商业险,并在郑某教唆下通过修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事故时间的方式向该公司申请理赔,骗得保险金70620元。
案发后,陈某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退回保险金706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郑某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7062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郑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郑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评析: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郑某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全额退赔保险公司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陈某、郑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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