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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吴某保险诈骗罪案-和记娱乐app

2020/12/16 07:33:09 查看1275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于某某、吴某保险诈骗罪案

  案情:2018年10月13日凌晨,于某某驾驶牌照为沪c9928s的黑色奔驰轿车,在本市松江区泗陈公路江川路交汇处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墩等交通设施毁损。于某某为避免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被发现,打电话让吴某赶到事故现场,授意吴某假冒肇事司机接受交警处理。吴某按此授意,向公安机关谎称是自己驾驶肇事车辆,因操作不当而发生事故。次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嗣后,于某某提供肇事车辆车主杨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通过维修该车的上海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递交保险理赔申请,并继续指使吴某假冒肇事司机,出面接受保险公司方面的调查询问,故意隐瞒了车辆实际驾驶人系于某某,及其涉嫌酒后驾车的问题。2018年11月22日,保险公司对涉案机动车损失保险作出理赔,将保险金人民币17.95万元划转至杨某的建设银行账户。

  涉案的牌照为沪c9928s的黑色奔驰轿车由车主杨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杨某,于某某与杨某是夫妻关系。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3月13日将被告人于某某、吴某抓获归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罪行。2019年5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退赔了人民币17.95万元保险金,取得了保险公司的谅解。

  法院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因“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而构成保险诈骗犯罪的人,应当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主体身份。本案已经查明,涉案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案外人杨某。被告人于某某、吴某虽系杨某的亲属,与杨某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但他们均不具备刑法规定的主体身份,因此不能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告人于某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在家属帮助下全数退赔了违法所得,可以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可给予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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