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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外墙脱落、坠落造成行人损害案-和记娱乐app

2020/12/07 14:22:47 查看2170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李某德与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温成英、刘珍、唐圣红、文强等健康权纠纷

  案情 :2019年8月11日下午,李某德骑电动车路过玉林市玉州区西街口通记海鲜粥铺面门口时,被从旁边楼上掉下来的水泥墙皮砸到右边手臂,后被送往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尺骨骨折,右桡骨骨折,住院18天,用去医疗费32518.86元,医嘱建议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加强营养,休息3个月,术后每月定期复查,骨折愈合后拆除钢板内固定(费用约)7000元。另查明,位于玉林市内环南路**楼(原玉林市原属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因房改后部分房子出售给私人业主,其中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有房屋43套(建筑面积共4216.42平方米)、商铺1处(建筑面积40平方米),温成英住4号楼301房(建筑面积:73.05平方米)、刘珍住4号楼302房(建筑面积:89.65平方米)、唐圣红住四栋401房(建设面积:99.34平方米)、文强住4栋402房(建筑面积:90.07平方米)、周发贵住4栋303房(建筑面积:108.1平方米)、梁海伦及梁海寓住4栋304房(建筑面积:110.63平方米)、柴有敏住4号楼403(建筑面积:100.69平方米)、卢树艺住4号楼404房(建筑面积:105.52平方米)、钟衍伟住4号楼503房(建筑面积:113.09平方米)、曾春妮及苏新然住4号楼604房(建筑面积:109.90平方米)、罗锦娥住4号楼305房(建筑面积:112.45平方米)、李桂华住4号楼306房(建筑面积:122.41平方米)、文忠住4号楼307房(建筑面积:109.72平方米)、杨绍林住4号楼405房(建筑面积:112.45平方米)、韦兆鉴住4号楼407房(建筑面积:100.76平方米)、麦惠芳住4号楼505房(建筑面积113.62平方米)、张华玲无房产、杨德贵住4号楼408房(建筑面积:89.44平方米)、邓耀明位于4幢1号及内环南路89号两间商铺(建筑面积共38.52平方米)、罗江位于4号楼1屋商铺(建筑面积24.8平方米)、玉林市乐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商铺(建筑面积:131.71平方米)、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玉林市有商铺四处(建筑面积:1882平方米)无证房产4单元310房(建筑面积:97.35平方米)。以上均为4号楼业主,该楼房物业长期无人管理,外墙年久失修。位于事故发生地旁边的楼房外墙有墙皮脱落,一直无人修补。

  原告李某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温成英、刘珍、唐圣红、文强、周发贵、梁海伦、梁海寓、柴有敏、卢树艺、钟衍伟、苏新然、曾春妮、罗锦娥、李桂华、文忠、杨绍林、韦兆鉴、麦惠芳、张华玲、杨德贵、李德森、邓耀明、罗江、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玉林市乐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赔偿20521.2元、温成英赔偿352.2元、刘珍赔偿432.2元、唐圣红赔偿478.9元、文强赔偿434.2元、周发贵5**.2元、梁海伦及梁海寓赔偿533.4元、柴有敏赔偿485.5元、卢树艺赔偿508.7元、钟衍伟赔偿545.2元、曾春妮及苏新然赔偿529.9元、罗锦娥赔偿542.2元、李桂华赔偿590.2元、文忠赔偿529元、杨绍林赔偿542.2元、韦兆鉴赔偿485.8元、麦惠芳赔偿547.8元、杨德贵赔偿431.2元、邓耀明赔偿185.7元、罗江赔偿119.6元、玉林市乐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635元、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9542.9元给原告李某德。

  评析:法院认为,本案系楼房外墙脱落、坠落造成行人损害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确定归责原则及赔偿义务人,该条

  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本案所涉楼房外墙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原告被被告共有的楼房外墙脱落物致伤,可以从现场照片、派出所问话笔录及原告住院诊断,还有楼房年久失修的现状证实,能够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原告是被被告共有楼房外墙水泥脱落致伤。由于该楼房无物业管理,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此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拒不履行义务。被告作为事故发生时楼房外墙的共有权人,疏于对楼房安全的管理,均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具体数额的问题,合理费用共计39494.14元,根据已查明的楼房总面积为8191.69平方米,按公平原则每平方米应承担的费用为4.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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