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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09:18:12 查看720次 来源:欧阳一鹏律师
代理客户案件在市中级法院成功撤销郑州市仲裁委仲裁裁决书
一、案例:
xx市仲裁委员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xxxx有限公司与xxxx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一案并作出裁决:要求xx退xx公司400多万元开发款。我方代表xx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撤销程序中了解到,法定代表人可能处于刑事羁押状态,现该公司实际由是公司股东接管。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2013年7月13日死亡,而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没有做变更登记。基于此我们以仲裁委托没有合法授权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二、办案过程
该起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往往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当我们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脾气很倔,属于刚正不阿那一类法官,庭审中愣是把双方代理人从头至尾训了一个遍。而我们代理的这起案件,是这位主审法官在退休前办理的最后三个案件之一。因此,在我们了解到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去世,法定代表人的妻子被刑事拘留,公司可能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入手审查其公司诉讼意思是否真实,结合仲裁提起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死亡,而工商登记登记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仍没有变更的客观事实,为主审法官铺垫裁判路径,得到主审法官认可。于是这位即将退休的主审法官就以原仲裁裁决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撤销。
三、分析:
公司的诉讼代表权专属于法定代表人,但诉讼实务中常有仅加盖公章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便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双方代理人也不着重审查公司的诉讼意思是否真实有效。若法定代表人实际掌控公司并持有公司公章到不足为意,但是现实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内部僵局出现法定代表人与公章分离,甚是出现股东会决议已经免除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推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但未进行变更登记等等不一致情形。原告或仲裁申请人进入程序前不及时补正明确公司诉讼意思,可能导致程序性败诉。而被告或仲裁被申请人若将公司诉讼意思作为重点审查范围,在明知实体败诉的情况下仍然可扭转乾坤取得程序性胜诉。因此公司的诉讼意思是否真实应当作为诉讼律师程序审查事项中的重要项目,地位应高于管辖权的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关于“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一)法定代表人的确认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分两种:
第一种是外部确认,依据工商登记信息。
第二种是内部确认,登记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需要进一步审查该企业是否完成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若公司已经通过合法程序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完成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亦可以代表公司诉讼意思。旧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公章提起的诉讼若违背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不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进一步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三)探究公司的诉讼意思的方法
公司公章是认定公司意思的初步证据。依据为《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若认为公司诉讼意思不清的情况,可以相继审查:
1、核实公司公章、签字、授权文书的真伪。
2、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核实公章持有人是否有同一人。
3、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决议等文件,甄别出公司真实意思的代表权人。
4、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附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x
经审理查明:一、被申请人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于2013年7月13日死亡。二、仲裁委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xx公司与xx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仲裁庭于2014年5月30日开庭审理该案。三、xx公司在本院庭审中陈述:xx是仲裁庭开庭后死亡的,当时开庭时xx已经重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而被申请人在仲裁时隐瞒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的事实,应视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仲裁委(20xx)xx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撤销xx仲裁委员会(20xx)xx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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