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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规划调整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补偿-和记娱乐app

2020/09/03 00:33:27 查看1450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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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这种情况,区政府是否依法负有行政补偿的职责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a养殖场正好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内,依据上述条例,应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同时,a养殖场也的确因为区政府的综合整治而关闭,对于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区政府是具有依法补偿的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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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区政府具有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那么应该以何种标准履行行政补偿职责呢?

 先来看一下我国立法对于补偿标准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来看,行政补偿标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主要有合理补偿、相应补偿、公平补偿等几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合理补偿:“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应补偿:“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平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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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于政府的行政补偿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补偿职责,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补偿标准应遵循“合理补偿”、“相应补偿”还是“公平补偿”等标准,而是将补偿标准交由行政机关进行裁量和决定。行政补偿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中寻求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补偿,也就是最终的补偿应该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时一定要及时,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遭受损失的行政相对人以补偿,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

  在今天的案例中,被告区政府于2016年开展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整治工作后,已对原告a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行清退的畜禽进行补偿。但对养殖场于2018年5月提出的其他补偿请求,仅告知要与镇政府进行沟通,没有进行及时、充分的调查,也没有综合考虑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整治工作和原告损失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属于未合理、及时履行法定补偿职责。

  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等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有行政补偿职责。区政府可以将相关工作委托给属地镇政府具体实施,但区政府仍应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及时、合理履行补偿职责,对原告的补偿请求应作出明确、具体、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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