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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签订循环贷同意书 离婚后需对前夫借款担责-和记娱乐app

2020/08/21 08:37:04 查看1310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妻子离婚前为丈夫向银行借款签订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对于离婚后发生的借款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令刘某对前夫黎某在银行的借款本息120余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悉,2015年11月,黎某向萍乡某银行申请借款100万元,刘某当时作为黎某的配偶,于同日签订了《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承诺如借款申请成功,刘某愿意承担对该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三日后,黎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期限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即为循环借款额度和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

  合同签订后,2015年11月黎某支用了100万元借款。2016年11月黎某归还了100万元借款后,又再次支用了100万元借款。

  黎某与刘某于2016年10月离婚。该笔借款到期后,黎某一直未还款,银行故将黎某、刘某诉至法院。

  刘某抗辩称,其在黎某申请借款时,出具了同意借款的法律文书,仅对黎某单独的一笔壹佰万的借款知情并同意。至于《个人借款合同》自己并不知情更未签字,不对自己产生合同约束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被告黎某的配偶,签订了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承诺对被告黎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承诺合法有效。被告刘某签订的家庭同意借款意见书所承诺的对象,是被告黎某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即被告刘某应对《个人借款合同》下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且《个人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借款在借贷期限内可以循环多次借用,虽2016年11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人离婚后,但该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基于双方离婚前被告黎某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刘某应当对离婚前作为被告黎某的配偶做作出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被告刘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银行主张被告刘某应对被告黎某的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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