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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叔侄私下转让宅基地 法院:转让合同无效-和记娱乐app

2020/07/29 08:17:56 查看985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顾露)宅基地作为农民集体所有财产,个人仅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如不经审批私下转让,则可能导致转让合同无效。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起关于宅基地转让引起纠纷的案件,并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

  据悉,原、被告系四代内堂叔侄关系。2018年6月12日,被告将原告接到家中吃饭,席间原告在一张纸上捺印,该纸上由被告妹婿吴某写了一份转让宅基地的协议,其内容为“原告家后墙两米以外,原属原告的宅基地现转让给被告所有,签字生效,永不反悔。转让人:原告署名,转接人:被告署名,证明人:吴某,2018年6月12日。”2019年10月,被告平整宅基地,原告以转让宅基地不知情阻止,被告拿出转让协议,认为系原告自愿转让给被告所有,双方各持其词发生纠纷。后经迎河镇人民政府及派出所等部门调解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的土地及宅基地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进行经营、管理,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个人无所有权,个人可依法取得使用权并且使用权的转让应经集体组织同意批准,办理合法的转让登记手续才有效。原、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所有权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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