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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社保费致退休延迟员工如何主张损失?-和记娱乐app

2020/05/20 10:56:15 查看1221次 来源:罗龙江律师

  案例

  周某,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1992年11月,周某经县劳动局同意招收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安排某公司工作,从事过保洁员、验票员等工作。2018年9月29日,周某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因经营困难,已多年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周某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因被申请人欠缴社会保险费,周某不能依法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作至2018年9月29日离开公司,遂投诉至该县社保部门。

  经查明:公司和个人共欠缴社会保险费150656.40元,其中单位应缴部分70569.40元,个人应缴部分25638.20元,单位应缴滞纳金54448.80元。因公司仍不缴纳,社保部门强行从公司的银行账户划拨金额,但公司的余额不足,仍然欠缴滞纳金28810.60元。2018年11月22日,公司作出《关于偿还周某为公司垫缴单位部分社会保险金(滞纳金)的承诺书》,为确保周某能正常退休,由周某本人先代单位垫交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28810.60元,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

  周某代替公司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滞纳金28810.60元后,2018年11月28日,公司为她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2018年11月30日,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核定周某的月基本养老金为1487.80元。从2018年12月起,周某开始依法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但是,2018年10月和11月周某无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周某认为这两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损失2975.60元应当由公司承担,遂于2019年9月5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不能按时退休所造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975.60元。

  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周某从1992年11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8年9月2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周某在被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为25年零9个月,符合上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法律规定。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申请人没有再安排申请人工作,也未再向周某支付工资或者生活费。由于被申请人欠缴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导致周某2018年10月至11月未能够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被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月基本养老金为1487.80元,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赔偿不能按时退休所造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975.60元(1487.80元/月×2个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2019年9月29日,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周某不能按时退休所造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97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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