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
大家都在搜:

律师

或者
发需求

失地农民vs全村农民,村民小组vs村委会,补偿款该如何分配?-和记娱乐app

2020/05/20 10:44:57 查看1098次 来源:罗龙江律师

  原告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某村第四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

  龙吟拆迁律师团律师

  被告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情经过

  原告系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某村第四村民小组,原为第四生产队,后延续变更为村民小组,因2015年细河区政府将全村各组的土地全部预征收,但征地没有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征地补偿标准按照50000元/亩,已经全部发放。

  2016年因北京至沈阳客运专线阜新北牵引站建设项目用地,国务院批准征收原告村该村第四村民小组范围内集体土地3.7267公顷(折合约56亩),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户全部为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经国土资源局公告,在国家批准征地后,土地补偿标准每亩地增加了8000元/亩,变为58000元/亩。

  征地补偿增加,分配问题引发争议

  关于这增加的8000元/亩补偿,村内出现两种意见,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应当属于第四村民小组,因为该块土地属于第四村民小组、土地也由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承包经营;但其他几个村民小组认为,应当在全村范围内统一平均分配,为此双方闹到的不可开交,都到政府信访,区政府经过研究,决定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决定。

  于是该村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经过村民表决后决定将该笔新增的补偿款(约为44.8万元)由村内所有具有土地承包资格的村民进行平均分配。

  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第四村民小组对这个决定不服,本该属于自己小组的补偿款为何要全村平均分配?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那就是第四村民小组还有很多尚未征收的土地,如果这一次这样分了,以后再征收也是在全村范围内内平均分配,那岂不是把第四村民小组村民的权益全部给平均分配了吗?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越想越怕,决定委托律师维护权益。

  经过多番打听,他们听说龙吟律师团律师在土地征收方面非常专业,于是第四小组村民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万典律师事务所指派并王卫洲、夏涛二位万典律师,为第四村民小组维护权益。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立刻向镇政府、村委会、区政府等单位发律师函,要求将钱分配给第四小组并且停止支付补偿款。

  法院驳回起诉,村民小组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阜新市细河区作出(2017)辽0911民初xx号民事裁定,以“原告不具有诉讼资格为由”驳回了起诉,理由是第四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看到裁定书后非常沮丧,好像一点希望也没有了。

  关于主体资格问题,万典律师认为:本案原告第四村民小组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中“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村民小组由村委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成立合法,拥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符合“其他组织”的要求,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法律既然赋予村民小组有发包的权利,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相对应,其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行为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对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也予以了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中答复: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因此,本案第四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之后第四村民小组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经审理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911民初xx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陷入绝望的第四村民小组村民再次看到了希望。

  再次被驳回起诉,征地补偿款分配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在之后的审理过程中,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又根据《最好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再次裁定驳回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

  再次被驳回大大出乎村民小组村民的意外,怎么尽想着法驳回起诉呢?这个案子到底能不能打赢?村民小组的村民再次陷入迷茫!

  万典律师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征地补偿费用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种,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而这三种费用中土地补偿费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属于被征地农民所有。但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所有,但应当将主要部分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在辽宁省的分配比例为被征地农民80%,集体经济组织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指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这一项费用,提取多少比例、多少数额用于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多少数额用于集体成员分配、多少数额留在集体这样的数额不服的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案件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不同的,原审法院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随后第四小组继续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再次采纳了万典律师的观点,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911民初xx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图,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6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服务指南
平台保障
律师入驻
常见问题

| | | | | |

和记娱乐app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和记娱乐怎么样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