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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15:09:13 查看2206次 来源:贾霆律师
(案情和读者讨论意见之一、之二分别见本报4月18日、5月30日、6月13日第3版)
津市三月风律师事务所贾霆:
在情与法的天平上,哪个筹码更重,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人生观,会给出截然不同的答案。作为止争解纷的法官,一种超然情外的职业,应该优先考虑法理的价值。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所涉3万元器官捐献款的法律属性如何界定。笔者认为,款项的来源是罪犯被依法剥夺生命后,医疗机构基于其生前的遗愿而支付给其家庭成员的一种抚慰性、补偿性赠予,其性质类似于死亡补偿金。而死亡补偿金只能归死者家属所有,不能作为债权进行分配,这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在情理上,有人提出,对受害人亲属的赔偿与杀人犯临终的意愿相比,前者更值得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该观点忽略了两种更应该权衡的利益:在受害人的遗孤与杀人犯的亲属之间,谁的生存权利更应该受到保护?芸芸众生,生而平等。在神圣的法律面前,任何柔弱的生命都不应受到歧视,而应得到平等的人性关爱。受害人固然悲惨,杀人犯固然可恨,然而,死者已矣,与他们的亲人何干?
就本案的处理来说,应将3万元争议款判归杀人犯的家属所有。至于被害人亲属应得到的救济,还是另觅途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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