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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15:07:52 查看258次 来源:欧阳移和律师
岳某与gary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岳某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出庭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审判员裁决时参考:一,从2008年8月中旬开始,原被告就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双方分居已经整整8年,如果夫妻 之间确实希望和好,8年时间里还不能沟通协调好吗,而事实是双方没有任何和好的举动,因此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再难以共同生活,今天被告仍然没有出庭见面,其书面答辩同意离婚,所以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小孩抚养,因双方婚生小孩一直 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小孩本人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现小孩已经满8周岁,其本人仅仅在其出生时见过gary一次,孩子可能至今尚不知他父亲啥模样,父子之间根本就没有那种亲情,没有任何的情感联系,所以孩子本人表示在原被告离婚后愿意随其母亲一起生活,从有利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让孩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才对孩子最有利,因此原告的第二项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小孩抚养费,被告 提出只负担每月1000元,我们认为,这是不合乎相关规定,也不合乎双方对小孩抚养费的约定。小孩现随原告生活在邵阳市内,按现在城镇生活消费支出,一年是18335元,即每月1512元,而双方以前的约定是每月3000元,现被告只承认每月1000元,显然不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双方曾经的约定,也不能满足小孩的实际生活需要。所以每月3000元是比较合理,并且被告也能承受的。
关于抚养费的和记娱乐app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或者按年支付,这是惯例,但本案特殊,被告生活在美国纽约,并且被告已经有一年时间没有负担,考虑到将来抚养费的执行,属于涉外执行,难度很大,手续非常繁琐,因此我们认为以gary应得的房款予以折抵,这是比较实际和对双方有利的最好方法,所以请求 对方代理律师多做gary思想工作,满足原告的这一请求,同时这也对被告毫无损害。
三,关于 房产分割
本案原被告在邵阳市大祥区购置有131个平方 的三室两厅商品房,该房屋落户在原告名下,很显然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共同分割。同时要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造成原被告离婚的责任在被告,本案被告 属于过错方。其理由是原告与被告相识恋爱时,原告22岁,被告42岁,且被告系再婚,原告属初婚,原告不顾家人反对,毅然嫁给被告,可婚后一个星期被告就飞过太平洋,回去美国,从此久无信息,在原告生小孩时连电话都不打一个,更别说寄钱和安抚原告。生下小孩后,任凭原告如何哀求被告回邵阳或者接原告母子去美国,被告一概置之不理,让原告何其伤心绝望!2008年8月,原告让被告回邵阳过中国的“七夕节‘,被告竟然在岳阳与另一女子搂抱在一起,第二天被告来看孩子,竟然住在宾馆,不住原告装修的房子里。从这次后被告杳无黄鹤,再没有任何消息。而原告就在这漫长的8年里,让青春消逝,艰难的带着孩子独自生活。所以是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无视原告的存在,才造成今天的局面,因此分割该房产时,应当对被告予以少分或者不分。
再是双方对该商品房以3000元一个平方计算房款,没有异议,但被告只支付了28万的购房款,房屋的装修是原告借自己姐姐12万元钱完成,至今该借款仍然有8万元未还,所以应该扣除这8万元借款,这样该房款则只余下31万,法院在分割时应在这31万中对原告及双方儿子予以照顾倾斜。
因该房屋落户在原告名下,被告又不在 中国居住生活,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判归原告。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欧阳移和律师
2016 年7月6日
2016 年7月6日
岳某与gary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岳某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出庭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审判员裁决时参考:一,从2008年8月中旬开始,原被告就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双方分居已经整整8年,如果夫妻 之间确实希望和好,8年时间里还不能沟通协调好吗,而事实是双方没有任何和好的举动,因此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再难以共同生活,今天被告仍然没有出庭见面,其书面答辩同意离婚,所以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小孩抚养,因双方婚生小孩一直 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小孩本人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现小孩已经满8周岁,其本人仅仅在其出生时见过gary一次,孩子可能至今尚不知他父亲啥模样,父子之间根本就没有那种亲情,没有任何的情感联系,所以孩子本人表示在原被告离婚后愿意随其母亲一起生活,从有利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让孩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才对孩子最有利,因此原告的第二项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小孩抚养费,被告 提出只负担每月1000元,我们认为,这是不合乎相关规定,也不合乎双方对小孩抚养费的约定。小孩现随原告生活在邵阳市内,按现在城镇生活消费支出,一年是18335元,即每月1512元,而双方以前的约定是每月3000元,现被告只承认每月1000元,显然不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双方曾经的约定,也不能满足小孩的实际生活需要。所以每月3000元是比较合理,并且被告也能承受的。
关于抚养费的和记娱乐app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或者按年支付,这是惯例,但本案特殊,被告生活在美国纽约,并且被告已经有一年时间没有负担,考虑到将来抚养费的执行,属于涉外执行,难度很大,手续非常繁琐,因此我们认为以gary应得的房款予以折抵,这是比较实际和对双方有利的最好方法,所以请求 对方代理律师多做gary思想工作,满足原告的这一请求,同时这也对被告毫无损害。
三,关于 房产分割
本案原被告在邵阳市大祥区购置有131个平方 的三室两厅商品房,该房屋落户在原告名下,很显然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共同分割。同时要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造成原被告离婚的责任在被告,本案被告 属于过错方。其理由是原告与被告相识恋爱时,原告22岁,被告42岁,且被告系再婚,原告属初婚,原告不顾家人反对,毅然嫁给被告,可婚后一个星期被告就飞过太平洋,回去美国,从此久无信息,在原告生小孩时连电话都不打一个,更别说寄钱和安抚原告。生下小孩后,任凭原告如何哀求被告回邵阳或者接原告母子去美国,被告一概置之不理,让原告何其伤心绝望!2008年8月,原告让被告回邵阳过中国的“七夕节‘,被告竟然在岳阳与另一女子搂抱在一起,第二天被告来看孩子,竟然住在宾馆,不住原告装修的房子里。从这次后被告杳无黄鹤,再没有任何消息。而原告就在这漫长的8年里,让青春消逝,艰难的带着孩子独自生活。所以是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无视原告的存在,才造成今天的局面,因此分割该房产时,应当对被告予以少分或者不分。
再是双方对以3000元一个平凡计算房款,没有异议,但被告只支付了28万的购房款,房屋的装修是原告借自己姐姐12万元钱完成,至今仍然有8万元未还,所以应该扣除这8万借款,房款则只余下31万,法院在分割时应在这31万中对原告及双方儿子予以照顾倾斜。
因该房屋落户在原告名下,被告又不在 中国居住生活,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判归原告。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欧阳移和律师
2016 年7月6日
岳某与gary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岳某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出庭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审判员裁决时参考:一,从2008年8月中旬开始,原被告就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双方分居已经整整8年,如果夫妻 之间确实希望和好,8年时间里还不能沟通协调好吗,而事实是双方没有任何和好的举动,因此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再难以共同生活,今天被告仍然没有出庭见面,其书面答辩同意离婚,所以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小孩抚养,因双方婚生小孩一直 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小孩本人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现小孩已经满8周岁,其本人仅仅在其出生时见过gary一次,孩子可能至今尚不知他父亲啥模样,父子之间根本就没有那种亲情,没有任何的情感联系,所以孩子本人表示在原被告离婚后愿意随其母亲一起生活,从有利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让孩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才对孩子最有利,因此原告的第二项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小孩抚养费,被告 提出只负担每月1000元,我们认为,这是不合乎相关规定,也不合乎双方对小孩抚养费的约定。小孩现随原告生活在邵阳市内,按现在城镇生活消费支出,一年是18335元,即每月1512元,而双方以前的约定是每月3000元,现被告只承认每月1000元,显然不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双方曾经的约定,也不能满足小孩的实际生活需要。所以每月3000元是比较合理,并且被告也能承受的。
关于抚养费的和记娱乐app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或者按年支付,这是惯例,但本案特殊,被告生活在美国纽约,并且被告已经有一年时间没有负担,考虑到将来抚养费的执行,属于涉外执行,难度很大,手续非常繁琐,因此我们认为以gary应得的房款予以折抵,这是比较实际和对双方有利的最好方法,所以请求 对方代理律师多做gary思想工作,满足原告的这一请求,同时这也对被告毫无损害。
三,关于 房产分割
本案原被告在邵阳市大祥区购置有131个平方 的三室两厅商品房,该房屋落户在原告名下,很显然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共同分割。同时要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造成原被告离婚的责任在被告,本案被告 属于过错方。其理由是原告与被告相识恋爱时,原告22岁,被告42岁,且被告系再婚,原告属初婚,原告不顾家人反对,毅然嫁给被告,可婚后一个星期被告就飞过太平洋,回去美国,从此久无信息,在原告生小孩时连电话都不打一个,更别说寄钱和安抚原告。生下小孩后,任凭原告如何哀求被告回邵阳或者接原告母子去美国,被告一概置之不理,让原告何其伤心绝望!2008年8月,原告让被告回邵阳过中国的“七夕节‘,被告竟然在岳阳与另一女子搂抱在一起,第二天被告来看孩子,竟然住在宾馆,不住原告装修的房子里。从这次后被告杳无黄鹤,再没有任何消息。而原告就在这漫长的8年里,让青春消逝,艰难的带着孩子独自生活。所以是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无视原告的存在,才造成今天的局面,因此分割该房产时,应当对被告予以少分或者不分。
再是双方对以3000元一个平凡计算房款,没有异议,但被告只支付了28万的购房款,房屋的装修是原告借自己姐姐12万元钱完成,至今仍然有8万元未还,所以应该扣除这8万借款,房款则只余下31万,法院在分割时应在这31万中对原告及双方儿子予以照顾倾斜。
因该房屋落户在原告名下,被告又不在 中国居住生活,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判归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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