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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因举证不能,主张口头借名买房被驳回-和记娱乐app

2019/05/08 17:24:08 查看1266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董某甲起诉称:董先生和靳小姐系夫妻关系,我是董先生父亲,被告孟女士是靳小姐母亲。2013年,被告孟女士所在村遇拆迁,房屋拆迁后,可以优惠购买回迁房,但需要购房款80多万元。于是孟女士找到我协商,由我以其名义出资购买,等房屋交付后,再过户给我,并由我享有该房屋的相关权益。我出于儿女亲甲关系,非常信任孟女士,便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并2014年初,我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出售,并将售房款875000元通过我的儿子董先生转至被告孟女士的账户。2016年8月左右,被告孟女士得到房屋后将房屋出租,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屋给我。我得知被告仅将10万元退还给董先生,剩余款项不同意退还,我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均没有结果,所以特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我与被告孟女士之间达成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我购房款75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孟女士答辩称:我和原告没有书面或者口头的协议,所以不存在原告所述的确认协议无效或者有效的问题。我也没有收到原告方的购房款,所以没有义务返还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原告董某甲与被告孟女士系儿女亲家关系,董某甲之子董先生与孟女士之女靳小姐系夫妻关系。

  2014年11月23日,董某甲向董先生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3万元;2014年11月24日,董某甲向董先生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74.5万元,以上两笔转账共计87.5万元。2014年11月26日,董先生向孟女士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87.5万元。针对该转账记录,原告董某甲主张是购买xx村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孟女士则表示是董先生向自己支付的理财金,且其已经将理财款项支付给了靳小姐和董先生。

  四、法院判决

  驳回董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董某甲主张其与孟女士之间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要求确认其与孟女士之间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及返还款项,因孟女士完全否认其与董某甲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董某甲应当承担的最基本的举证责任是其与孟女士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结合董某甲的举证情况,其并未完成该举证责任。首先,其并未直接向孟女士支付过任何费用。虽然董先生表示该款项系董某甲向孟女士支付,但其证言因其与董某甲之间的身份关系导致证明力不足,难以采信;其次,董某甲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与孟女士之间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关系,比如磋商合同的过程、第三人的参与见证等。故董某甲并未完成其基本的举证责任,其提出的与孟女士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故董某甲基于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所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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