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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15:23:44 查看7次 来源:陈思畅律师
【引言】
无论是土地房屋征收还是基于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原因展开的房屋拆迁,对于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均有法定程序,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征收拆迁补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违法建设名义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今天笔者将结合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和大家分享一下。
【基本案情】
y先生和z先生在天津市某村集体土地上有一处自建房屋,建设完成后一直用于出租。2016年所在村进行城中村改造,但是y先生和z先生就补偿安置事宜一直未能与拆迁方达成一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行政机关在未告知y先生和z先生的情况下将房屋强制拆除。y先生和z先生在确认强制拆除实施主体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首先,行政机关实施拆除前未取得y先生和z先生同意,因此属于强制拆除。第二,行政机关主张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进而实施拆除,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实施拆除前对涉案房屋建设前是否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第三,行政机关未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也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而是直接予以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最终,人民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裁判分析】
本案中,y先生和z先生自建房屋因为缺少产权证照和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在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方以违法建设名义强制拆除,但是在诉讼中行政机关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y先生和z先生房屋已经合法程序认定为违法建设。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二审过程中,行政机关当庭提交了新证据,用以证明y先生和z先生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但是,笔者结合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及举证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主张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不应予以采纳,该观点也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决中,明确阐述了行政机关系自身原因怠于履行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收集本应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不是新证据,不予接纳。对于是否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等事实情况没有调查认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无证房屋也不能直接按照违法建设强制拆除,何况是处于房屋拆迁改造的背景之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3943号《行政判决书》的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应提供涉案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可见,违法建设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保护屏障,无论是违法建设认定还是强制拆除实施均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结语】
笔者认为,直接强制拆除不仅容易导致征拆双方之间矛盾加深,也使得补偿安置事宜久拖不决,一拆了之不宜成为一种趋势。无论是土地房屋征收还是拆迁改造均是为了社会更好地发展前进,事关公共利益,征拆双方都需要通过合法方式进行。作为被征收人,理性对待征收拆迁同样重要,即使遇到强制搬迁也需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及时取证、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积极协商沟通等方法,解决征收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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