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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上头送出的礼物还能拿回来?——法院审理一件赠与合同纠纷案-和记娱乐app

2024/09/19 13:58:45 查看29次 来源:李艳龙律师








恋爱上头时“你侬我侬”

分手之后疯狂下头

“划清界限”“欠债还钱”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

还能拿回来吗

恋爱期间的赠与和借贷

又该如何区分呢?


原、被告原为恋人关系。二人恋爱期间,为维护二人之间的关系,增进感情,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使用某银行信用卡在海口某店花费15000元购买一只卡地亚男士手表,并将手表赠与被告。后来,原告以被告与其他女人亲密接触为由,向被告提出分手,二人结束恋人关系。


原、被告分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归还赠与的手表,被告表示手表已经被变卖,无法归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前提的一种赠与,应当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据此,当双方感情破裂时,赠与合同所附解除条件即成立,被告继续占有手表,欠缺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因手表现已不在被告处,被告无法向原告返还手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等同手表价值的15000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发生财产往来属于正常现象。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则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如果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小额转账、互赠礼物等消费活动,一般不宜认定为借款,而是一种情谊行为,属于赠与性质,不应当要求返还。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款项往来,应当备注好款项的用途,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情侣之间发生纠纷时,不能相互刺激、扩大事态,“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或许才是对恋人最好的告别。

来源:万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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