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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13:53:32 查看40次 来源:邓凯律师
笔者最近办理一宗毒品犯罪案件,在嫌疑人家中缴获几百克白色粉末(晶体)物品中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但嫌疑人坚称这2包是用来骗订金人的工具不是毒品,其中一包是超市买的白糖,自买回来后都未拆封过,被查扣时包装袋上的价钱标签还在。后经补充侦查鉴定纯度,这两包物品中检测出依托咪酯的纯度不到千分之一。
对这个案件笔者辩护主要思路有三点:
第一是,认定涉案2包物体是毒品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不排除4个方面原因导致检材受到污染;
第二是,纯度如此低,可不认定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量变引起质变,如果纯度极低,已不具有毒品的特征特性,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咖啡因,咖啡因也是列管的毒品,但咖啡、茶叶中都含有咖啡因成分,但因纯度极低,是不会被人认定为毒品的;
第三是,本案相关搜查、查封涉案2包物品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相关证据依法不可以被采用。比如没有依法找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擅自在异地开展办案活动,对毒品的扣押、封装需要有见证人,但扣押笔录上的见证人当时根本不在现场,封装时实际上也无人见证人等等。
国家对毒品案件的程序设置如此多程序要求,一方面是防止有些犯罪分子逃避追责,程序完善让其无话可说。但另一方面,也是防范个别办案人员为了立功、完成任务等,滥用职权人为制造毒品案件、将小案做成大案。2003年央视今日说法报道过一个案件,是某地公安局领导与特情人员联合,为了立功,人为制造一起特大运输毒品假案,该案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期间因那名特情人员在异地贩毒被查,背后的猫腻才被爆出,是其将少量毒品海洛因涂抹在石灰块表面,以重利诱惑的士司机运输这包假毒品。该案最终对被告人改判了无罪,且明确在判决书中认定是当地公安局领导与特情人员人为制造案件。
笔者是在读初中时看今日说法时知道这个案件,当时对三观冲击还挺深的,所以对这个案件印象特别深刻。该案件判决书,在数年后还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67期“大案传真”栏目收录(荆爱国运输毒品案),现在也能在裁判文书网查到该案生效判决书,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全文查阅。
这个案件目前尚在办理中,希望最终有个好一点结果,嫌疑人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该承担的责任是需要承担,但就涉案两包所谓的毒品,纯度极低且证据明显存在不符合常理的瑕疵,希望不被无端追责15年的重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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