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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不因其怠于履行而消灭-和记娱乐app

2024/09/02 16:08:25 查看70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导读: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征收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为持续负担的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更不能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的法律责任归咎于被征收人,不能因此而认定超过起诉期限。


案情简介:宋某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村农民。2003年3月10日,宋某与原审第三人某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载明:“一、某村黄渠东500亩土地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对外承包。土地面积……二、承包期限自2003年3月10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8日,米东区林业局颁发的米林证字(2003)第xx号林权证载明:“土地所有权权利人:集体;林地使用权权利人:宋某;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宋某;坐落……见附图”。2017年7月13日该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的答复》载明:“某村村民宋某: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项目于2015年9月开工,10月修到宋某所承包的耕地段,由于该项目为自治区重点工程,工期较紧,经镇政府与宋某协商,对于所征用的地会按照有关法律及条文规定进行合理补偿……现镇政府承诺会根据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件、乌政办(2011)272号文件、新计价房(2011)500号文件及米东区征收管理办公室对以上文件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补偿协议及相关说明,并以合法的方式将补偿协议及现场认定书交给宋某,希望宋某能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字认定。政府一定会按照所承诺的内容给予补偿。”宋某称镇政府未与其达成补偿协议,上述《答复》并未实际履行,故分别向米东区政府及镇政府邮寄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书,米东区政府及镇政府均未答复,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二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

  审理焦点:宋某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期限?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米东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宋某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及利息损失966004.5元。

  律师观点:在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未依法获得征收利益时可以选择两条路径进行救济。一是行政补偿程序,即主张征收人按照法律规定及补偿方案依法对其进行补偿的方式得到应当获取的补偿利益;二是行政赔偿程序,即要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进而提起赔偿之诉弥补所受损失。两种救济途径如何选择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征收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为持续负担的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镇政府向宋某出具的《关于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的答复》、米东区政府向宋某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宋某向米东区政府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律师函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申请均可以证实,宋某一直就补偿事宜向其认为的被征收人米东区政府、镇政府主张权益,米东区政府、镇政府怠于履行补偿义务的责任不能归咎于宋某。在被征收人明确的情况下,无任何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补偿义务,无超过起诉期限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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