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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16:05:13 查看52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基本案情:马某原系黑龙江省嫩江县某村村民,因修建水利工程需要,移民到山东省某县。2003年马某与接收地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安置补偿费已汇至接收地政府。2006年8月,国家发改委提高移民安置补偿费,嫩江县移民办将调整增加的安置补偿费全额兑现,拨付给嫩江县某村。马某认为,增加的安置补偿费应拨付给移民接收地,而不是嫩江县某村,并多次去嫩江县移民办及嫩江县政府讨要,但始终未予拨付。马某为此信访投诉,2011年6月,黑河市政府作出信访复核意见,要求嫩江县政府负责协调,将调整后的安置补偿款交给移民接收地。收到黑河市政府复核意见书后,马某多次去嫩江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嫩江县政府未履行相关拨付义务。马某提起诉讼,要求嫩江县政府履行发放安置补偿款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黑河市政府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信访复核意见书,马某于2013年10月16日提起诉讼,超过两年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黑河市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审后认为,黑河市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书,撤销嫩江县政府的信访复查决定,要求嫩江县政府将调整后的补偿款交给移民接收地,嫩江县政府应当执行。嫩江县政府未履行黑河市政府决定,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黑河市政府作出信访复核意见后,马某多次向嫩江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嫩江县政府一直未履行拨款义务,2013年10月16日,马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上述事实,认定马某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缺乏事实根据,且嫩江县政府一、二审程序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推定马某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此,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8月29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责令嫩江县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拨付补偿款的法定职责。
律师观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被征收人因土地被征收后,无论移居到什么地方,都应当依法获得安置补偿费,不能因被征收人新的居住地不在当地,就不支付安置补偿费。在实践中,很多征收部门以各种理由不发放或者迟延发放补偿款给被征地的农民,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您如果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维权,相信法院一定会为我们主持公道的,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和记娱乐怎么样,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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