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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17:03:14 查看84次 来源:栗艳昆律师
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离婚纠纷似乎越来越多,各种离婚理由让人唏嘘不已。难道出现婚姻问题就只有离婚这一条路可走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婚姻就像一艘在大海中航行的船,有时会遇到风浪,会出现问题。当问题出现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冷静下来,好好沟通。很多婚姻问题往往源于沟通不畅,双方心里有想法却不说出来,久而久之,小矛盾就变成了大问题。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谈谈,倾听对方的心声,也表达自己的感受,这是解决婚姻问题的第一步。
除了积极解决问题,我们还应该了解家庭婚姻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常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夫妻财产问题是一个重要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分割财产,需要明确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后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则属于共同财产。在处理财产问题时,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其次,关于抚养权问题。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往往是一个争议焦点。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考虑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如果母亲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则可能由父亲抚养。
再者,家庭暴力也是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果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时报警,保留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同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最后,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相对比较简单,只要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即可。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由法院来判决。
婚姻是一场修行,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出现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逃避问题。我们要学会用正确的方法解决婚姻问题,同时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婚姻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更稳。
邯郸律师栗艳昆
2024年8月16日
附:《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条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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