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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13:10:13 查看12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快节奏的城市生活中,房屋租赁成为了大多数人的首要居住选择,你有可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的租赁合同,但租客继续租住,也按时给付租金水电费,一段时间后,租客因个人原因不再租住,打算退房,却被房东告知押金不能退!
面对这种情况,房东是否有权扣留押金?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梁某某在北京大兴区租住了李某某位于某小区的201室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租金采取季付方式“押一付三”,每月5000元。
租赁期满后,双方同意由梁某某按照4800元/月继续续租,但未签订续租合同。
时间流转至2023年8月12日,梁某某告知李某某,其租住至8月底不再续租。李某某同意梁某某结清相关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并办理交接手续后可以终止租赁。
8月30日,梁某某将房屋清理后,联系房东李某某交接钥匙并要求退还押金,但李某某却以租户突然通知不再居住构成违约为由不予退还押金。
李某某认为房屋续租依然为一年一期,当前的租赁期限应当截止到2024年7月23日,租户在租赁期限内提前解约,自己有权利扣留押金。
案例分析
租房合同到期后未签订续租合同,之后不想住了,房东能否以此扣留租客押金?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双方合同到期后,梁某某继续居住在租赁房屋内,且按约定支付租金,李某某也正常收取租金,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之间依然为租赁合同关系,但是租赁期限则为不定期。
梁某某于2023年8月12日告知李某某不再租赁此房屋,并于2023年8月30日交还了房屋钥匙,属于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个合理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主要是考虑到租户要寻找新的住所,房东要花时间寻找新的租客等因素,需要留给双方合理期限避免不便和损失。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已经通知对方,则不定期合同可随时提出解除,房东在无特殊情况下,无权扣留押金。
因此,本案中李某某无权以此扣留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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