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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骑士”适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和记娱乐app

2024/07/30 11:33:32 查看14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9日,原告通过“xx同城骑士”app注册成为骑士,通过该平台,用电子签名的方式与被告签订《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原告成为骑士后,自备交通工具,在平台自费购买了统一服饰和配送工具,开始在“xx同城骑士app”平台上接单。


原告在注册成为骑士时,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线下面试、未进行一般招聘录用程序,双方之间亦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亦不缴纳社会保险。


原告在提供配送服务前,需要参加平台上内容为“新骑士培训”、“骑士交通安全法规常识培训”、“同城急送培训”、“跑腿专项培训”等线上培训。平台还载有《扣罚规则》、《骑士服务分协议》等内容。


2022年8月4日6时许,原告在提供配送服务完成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次年2月8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22年3月22日到2022年8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案情解读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原、被告通过网络签订了《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原告与被告按照《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协议内容,被告并无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原告对协议内容亦知晓。而劳动关系虽受劳动法律调整,但成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须有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其次,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应考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控制下进行劳动,劳动者工作安排和工资是否受该单位管理和支配。


本案中,被告每月不发给原告固定薪酬,而是根据原告所完成的服务订单数量决定,服务费用根据接单数量和价格由原告自行在平台提现。原告提供配送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备,工作服装、配送工具自费从平台购买,没有固定工作场所。被告对原告接单数量、工作时间、绩效等不做任何强制规定,也无考勤制度要求,原告可自行选择服务时间,服务时间结束时仍可自行决定继续接单或结束,有较大自主选择权。


最后,原告提供配送服务前,虽需要参加线上培训,对骑士还有相应评分、扣罚,但应理解为平台、被告为促进骑士更好地提供配送服务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不能由此推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原、被告之间人身隶属性较弱,经济从属性大于组织管理从属性,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最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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