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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对投保条件进行审查,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和记娱乐app

2024/07/09 08:14:21 查看50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裁判要点】

1.投保时被保险人职业已然不符合条件,保险公司放弃主动询问与审核,依然同意承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并未发生变化,即使保险人对该条款已经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也无法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限额的主张,应以合同约定的事项为准,保险人主张约定事项以外的保险责任限额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于某某作为投保人为魏某某在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网络投保平台(下称某保平台)投保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发行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期限为2021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10日,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500,000元。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录屏,投保须知以弹窗方式显示,告知投保人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不符合职业分类表1-3类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须知未显示出可查看的职业分类明细。

2021年11月17日18时01分保险事故发生,机动车驾驶人杨某某驾驶东风牌重型半挂货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40公里处,追尾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的东风牌重型罐式半挂货车,致使其车辆前移撞击其余机动车俩,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且有人员伤亡。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韩某某、闫某某无责任,乘车人魏某某无责任。

投保人于某某于2022年11月22日通过某保平台向保险公司报案,某保平台理赔顾问于2022年12月21日电话联系投保人于某某,询问魏某某所从事职业,于某某回复称魏某某从事营业货车职业。保险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于某某发送解除合同拒赔通知。魏某某认为投保人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魏某某意外伤残保险金150,000元;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魏某某意外伤害医疗费20,000元;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魏某某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9500元。

【裁判理由】

本案投保人通过互联网方式投保,在投保页面上,缺少投保人一方填写告知职业信息的位置,以供保险人核实,且职业列表链接隐蔽,需要投保人拉动下拉条才能查看。同时,职业列表内容复杂,对职业风险分类,不同主体可能存在不同认识,投保人作为普通公众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本案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未对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进行询问,投保人自然也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和途径。保险公司在明知魏某某的职业可能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情况下,依然同于某某订立涉案保险合同,其理应预见并承担上述行为产生的后果。该合同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亦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涉案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对保险机构合规展业的价值】

本案是一起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引发的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案。意外伤害险与其他险种不同,被保险人如果从事高危特殊职业,会大大提高意外险出险的概率。因此,在投保意外险之前,询问被保险人的职业情况是保险代理人的职责所在。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公司在产品销售界面的设计上应当充分体现对重点条款的提示说明。

本案裁判结果有利于引导互联网平台依法合规,提升保险代理人职业能力。互联网保险平台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在销售页面将被保险人的职业等必填信息放置在明显位置,保险代理人对于意外险等需要审核被保险人职业的险种要尽到询问义务,在未经询问签订保险合同后,不能因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不符合投保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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