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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负责人无基金资格宣传推介基金,所在机构亦被罚!哪些人员需取得基金资格?-和记娱乐app

2024/07/04 08:19:46 查看55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双罚源于:营业部负责人无证宣传推介基金当事人:司某,gd证券公司 业部负责人。罚单披露,当事人司某任职期间,负责人期间,存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向客户宣传推介基金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所在营业部,监管部门认为营业部未有效做好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依规,对当事人司某出具警示函,对其所在营业部亦出具警示函!

基金销售行为的范围?哪些人员需取得基金资格?首先明确一个概念,《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约束的不仅是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也是要遵守这个办法的。所以后面我们提到的“基金”,是个广义的概念,其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的。“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那么什么是基金销售活动?   按照监管定义,《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按此要求,基金销售活动主要包括四类:开立基金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发售、申购与赎回;基金账户信息查询。《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此要求,参与基金销售的人员都应具有基金资格。从事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等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以及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综合来看,基金销售不能用字面意思来理解,要按照监管规则的定义来认定,此处的基金销售并非狭义的宣传推介。需要取得基金从业人员的人员,也并非只是进行基金宣传推介的营销人员,而是更大范围的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人员。

无基金资格的人员是否能推送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工作中,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就是:对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无基金资格人员是否能够推送?通过上面的梳理,答案是明确的:不能!但此处还有一个概念需要明确,那就是什么是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此,监管也是给了明确的范围,具体包括:(一)公开出版资料;(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广播、自媒体、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微信及其他音像或者通讯资料;(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此,无基金资格的从业人员是不能推送具体某只基金产品相关材料的,哪怕这些材料是公司统一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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