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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罗翻车”,直播带货乱象带来哪些刑事风险?-和记娱乐app

2024/06/29 14:31:32 查看45次 来源:江苏汉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老罗再上热搜,这次不是因为卖货还债而是直播翻车。

2020年12月15日,罗永浩通过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宣布,其在11月28日销售的“皮尔卡丹”牌毛衣,经过送样检测,被认定为非羊毛制品。对此,罗永浩承诺先为购买假羊毛衫的消费者支付3倍赔偿金,客服人员将在未来一周之内联系所有购买该产品的2万余名消费者进行赔偿。

疫情以来网红带货成为了整个互联网行业最火的模式,伴随主播疯狂推销“买买买!”群众剁手刷单“买买买!”销售数据疯狂飙升的还有频频发生的“带货翻车事件”,老罗翻车了,他只是直播带货翻车博主千千万中的一个。

辛巴“糖水燕窝”事件的热度才刚刚褪去,事情是这样的:某视频平台头部带货达人辛巴,团队中带货主播“时大漂亮”,直播的时候销售了一款即食燕窝,有懂行的消费者购买以后,发现这种燕窝喝起来如同糖水,于是发短视频,然后就开始被人威胁、质疑,紧接着出现一些媒体大号做转载,事件就很快发酵引起了热议。其后,职业打假人王海利用权威检测报告揭开辛巴燕窝作假真相。根据检测结果,辛巴销售燕窝的蔗糖含量4.8%,而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是5%,蛋白质含量为零,脂肪含量为零,确定“燕窝”就是“糖水” 

“糖水燕窝”到“老罗翻车”,直播带货乱象频出,到底有哪些刑事风险呢?最直接最明显的就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即生产者、销售者为单位或个人,主观上均表现为故意。客观上生产者实施、掺假,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销售者销售上述伪劣产品的行为,产生了危害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的结果,生产、销售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无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事由。

老罗翻车事件中,生产方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自不必过多讨论,那么渠道商是成都淘立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供货商是上海囿寻科技有限公司和桐乡市腾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查询均属于销售公司),以及老罗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属于适格的主体,此时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呢?直播销售的羊毛衫经检测并非羊毛制品,是“以假充真”的假货,有数据显示老罗在这场直播中销售的“皮尔卡丹”羊毛衫售价为79.9元,销量为1.95万件,销售金额已经达到1558050元。客观上产生了危害结果,销售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似乎避免不了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回到老罗发布的声明,从声明中,老罗称自己只是代理商,且在达成合作之前已经“检查了各种证书(含品牌授权书、经销授权书、正品检验报告)”似乎尽到了一般的谨慎注意义务,在主观上并不明知羊毛衫为伪劣产品,从现有资料来看,老罗可能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供货商是上海囿寻科技有限公司和桐乡市腾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文书等,从客观行为推断对于伪劣产品构成明知,应该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但还要反思,老罗作为流量傍身、带货能力非同一般的公众人物,难道只要做到这样就可以了嘛,合作之前是否应该现场考察生产工厂,查看生产原料,更谨慎注意才是呢?

值得一提的是,老罗在声明最下方注明“上述假冒产品跟皮尔卡丹品牌方没有任何关系”,那么生产方、供货方事实上并没有取得皮尔卡丹品牌方的许可,而是利用皮尔卡丹的品牌生产、销售商品,这还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除了涉及销售伪劣产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直播带货最常触碰的底线还有“虚假宣传”。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20年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2019年双十一期间,有关“直播带货”类负面信息33.41万条,日均1.24万条,“虚假宣传”“夸大其词”成为消费者吐槽高频词。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产品如果不具有“卖点介绍”里宣传的成分、功效,则涉嫌构成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的法律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和记娱乐app的联系方式的,应先行赔偿。对于已查实的虚假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广告虚假仍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市场监管部门可没收广告费用。同时,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最高将被并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虚假广告罪。

网络直播卖货是网络时代发展的结果,从发展趋势而言利大于弊,直播博主们应当慎重把控风险,多一点思考,多一些认真,这样才能既能带货又能真正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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