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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工地干完活了,还能要到钱吗?该找谁要?-和记娱乐app

2024/06/20 17:10:19 查看50次 来源:贾慈航律师

在建筑行业领域,实际施工人这一专业术语经常出现。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单位、工头等。为避免实际施工人陷入“苦恨年年压金线,为他人做嫁衣裳”的境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以及行使代位权的权利。该条解释为实际施工人群体提供司法保护,让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在适用上应当从严把握,不能简单从字面含义,将所有参与建设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而应限定“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不包含借用资质(俗称挂靠)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具体来看,可以从以下三个因素考虑实际施工人:第一,考虑投入情况。实际施工人一般对工程项目有实际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材料、设备和劳力等。第二,考虑工程情况。实际施工人所施工内容一般为建设工程中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实际施工部分工程时需要举证达到单项工程规模以上。第三,考虑责任情况。实际施工人一般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包括施工技术人员指派、项目经理选任等。同时,对施工内容独立承担质量责任,只有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才可获得工程价款。

对于借用资质(挂靠)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很多情况下也是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施工的主体,对于该部分主体权益的维护,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等情况下,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均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基于借用资质(挂靠)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而应根据合同约定向相对方主张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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