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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3:43:23 查看273次 来源:陈思畅律师
近年来随着社会变化日新月异,各地经济不断发展,房屋、土地征收屡见不鲜,而随之产生的争议也有所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项数据,其中三类案件全年收案数量为:民商事案件收案2004.8万件,刑事案件收案174.98万件,行政案件收案70.47万件。不难看出,民商事案件数量仍在三类案件中占据半壁江山,刑事案件收案数量次之,而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可以说是屈指可数。可见,虽然有关房屋、土地征收争议增多,但是行政案件整体数量并未激增,其中不乏通过协商一致化解争议矛盾的,但是对于未能协商一致的一些情况该如何解决呢?今天,笔者将结合房屋、土地征收中多发的强制拆除行为,分享一些自己在办案中的经历与观点,分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重要性,与大家一起学习讨论。
强制拆除行为多在房屋、土地征收活动中产生,极易使得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但是被征收人受限于不熟悉法律规定、思维观念等,往往没有在最佳时期内选择一个相对合法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导致了违法信访、上访等数量的增多,但是事情却没有得到解决。在此过程中,往往被征收人也会错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造成后续想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却不能“进门”的尴尬局面。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不同,行政诉讼称为“起诉期限”,这一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此可见,一般来说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一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笔者曾办理过一起发生在2012年左右的因征收引起的拆除房屋案件,当事人在2020年前后才选择司法途径解决,至此拆除房屋行为已经发生近八年。在诉讼中,对于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也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一旦法院认定超过起诉期限,那么可能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不予立案,则当事人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难度将大大增加。在办理这个案件中,笔者通过仔细查阅当事人提供的前期沟通申请获取的材料,并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复盘整个过程,发现虽然在2012年时拆除房屋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当事人确实知晓房屋被拆除这一事实,但是直至2019年底才知道系某一行政机关实施的拆除房屋行为,并且有相应的书面材料可以印证这一观点。若能按照此时开始起算起诉期限,那么当事人提起的确认违法之诉就仍然在最长期限一年内,甚至没有超过六个月,案件后续可能会有突破性和巨大的转机。为了进一步向法院说明我方观点,笔者也查找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例,发现我方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予以支持。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案也为当事人取得合理合法的赔偿奠定了基础。无独有偶,笔者在去年办理的另一件因城中村改造而引起的拆除房屋案件,直至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拆除房屋行为已经发生了近四年,同样受困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幸运的是,通过我方证据、司法案例等,经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这个案件最终认定当事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为进入实体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笔者在几年的办案经历中发现,行政案件有不少被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不予立案,在这中间又存在不少是超过起诉期限的。可见,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的重要门槛之一,如果不能准确理解有关起诉期限的法条,把握起诉期限的规定,那么将会造成行政案件难以“进门”的局面,我更愿意将起诉期限形容为行政诉讼的“生命限”。当然,实践中起诉期限如何把握还需要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将他人案件成功或者失败的经验直接加于自身都是不可取的。
今天的分享就到此了,文章观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如果大家有这方面问题的想法观点或者不同意见,欢迎与我进一步沟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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