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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评估报告作出与判决赔偿相隔时间较长的应考虑房屋价格上涨因素!-和记娱乐app

2024/05/06 15:40:28 查看40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裁判要旨】

1.评估报告作出与判决赔偿相隔时间较长的应考虑房屋价格上涨因素。对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行政机关赔偿的数额不应低于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行政赔偿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亦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相隔时间较长的,应考虑房屋市场价格上涨因素。涉案房屋被强拆,客观上已不具备评估条件,参照与涉案房屋户型面积相同的楼上住户的评估报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该评估报告作出时间与判决赔偿时间隔时间较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具体情况和房屋市场价格上涨的客观事实,确定房屋价值,符合本案实际。

2.行政机关实施强拆时未对物品清点造册的可酌定赔偿数额。行政机关在强拆房屋过程中,未对物品进行清点造册,法院可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并结合案件情况,酌定赔偿数额。【案件事实】

朱玉勤诉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最高院提起再审,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运城市政府对朱玉勤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强拆行为给朱玉勤造成的财产损失,运城市政府应予赔偿。

关于房屋损失赔偿部分。对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行政机关赔偿的数额不应低于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行政赔偿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亦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相隔时间较长的,应考虑房屋市场价格上涨因素。朱玉勤房屋2016年10月被强拆,客观上已不具备评估条件,运城市政府2018年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时,参照与朱玉勤房屋户型面积相同的楼上住户的评估报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该评估报告系2011年作出,依此确定朱玉勤房屋价值欠妥。一、二审综合考虑该房屋具体情况和房屋市场价格上涨的客观事实,酌定房屋价值为371000元(3500元/平方米×106平方米),符合本案实际。运城市政府在强拆朱玉勤房屋过程中,未对物品进行清点造册,一、二审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并结合案件情况,酌定地下室、装潢损失,动产移装补助费和六个月过渡补助费总计29096.32元,并无不当。综上,为最大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评估报告作出与判决赔偿相隔时间较长的应综合考虑房屋价格上涨因素,适当给予被征收人更合理的补偿。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遇到的问题都不一样,针对于个案的问题还是要具体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解答,可以随时私信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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