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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1:08:06 查看56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在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及完成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以租代征,违法占地,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未征先占,以协议代替征收决定的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当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王某系侯营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耕地。2014年2月26日其承包土地因”五环工程”被区政府和镇政府占用,签订了《某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但实际上占用承包地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法院观点
在庭审中,某区政府及某镇政府均自认占用了王某的承包地。因占用王某土地系区政府及镇政府实施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区政府、镇政府所称该行为不属于强占,而是有偿占用,属民事纠纷,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涉案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区政府、镇政府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前应依法办理征收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王某承包土地被占用并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对区政府、镇政府占用王某承包土地的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因涉案土地已经建设使用,无法恢复返还,区政府、镇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照法定程序补办案涉土地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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