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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1:07:41 查看63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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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行政公开、公民参与、回避等程序要求是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存在未依法举行听证,为遵守回避原则,作出不利于行政行为时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等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应属程序严重违法,若撤销行政行为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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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青诉浙江省教育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终结。
2014年3月15日,中国计量学院校长林建忠等十人以《行业院校办学特色拓展与深化的路径研究及实践》成果完成人的名义,申请第七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当月下旬,原告李丹青听闻《行》文涉嫌剽窃其成果《计》文,遂于4月2日向教育厅申请查看《行》文的成果申请书一案。
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行政公开、公民参与、回避等程序要求是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结合本案,教育厅在接受李丹青举报后,本应履行案件登记,送达受理通知,向被投诉人寄送投诉材料并告知相应权利,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调查人员及鉴定专家的身份信息及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利,依法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以自己名义做出被诉行政行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等。尤其在以《调查处理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为依据介入调查处理时,更应遵循《调查处理规程》第八条和行政正当程序要求,在案件调查处理时,履行听证程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对调查、鉴定人员的申请回避权利,听取对拟处理结果的陈述和申辩等。但教育厅却在作出《回复》过程中严重忽略李丹青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和陈述申辩权利。并且,教育厅在原审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所聘请的专家是否具备资质、所作结论是否具备事实依据及其权威性,聘请程序是否公开透明符合规范要求等。鉴于教育厅作出《回复》行政行为时严重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属严重违法,应予依法撤销被诉《回复》并判令教育厅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教育部在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时,未能甄别教育厅的被复议申请事项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之事实,却以“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为由作出复议维持决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4
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存在未依法举行听证,为遵守回避原则,作出不利于行政行为时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等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应属程序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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